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386号
原告:北京大正嘉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5层A座509(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4号楼裙房一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大正嘉得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大正嘉得拍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大正嘉得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德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