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影、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3楼CD座。

法定代表人叶启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芦影,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芦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芦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63000元以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芦影、***负担。因被执行人芦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芦影、***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被执行人芦影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63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利息部分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芦影、***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2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芦影、***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外,被执行人芦影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63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利息部分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芦影、***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