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220号之一
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叶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浙江**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怡君。
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邦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