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70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0908549。
法定代表人叶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组织机构代码:094007376。
法定代表人胡俊。
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未付货款60000元为基数及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律师费3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0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650元及执行费14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及对外投资等。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截至2019年4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47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谢心心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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