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97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40号地D1幢套房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王大洋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77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王大洋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需要重新组织诉讼方案,并另外提交相关证据,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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