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172号
原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40号地D1幢套房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8QKM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计3043.5元,由***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