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强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新村村3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上海强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2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港口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产□金融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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