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552号
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闵行区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霍霓。
委托代理人陆润麒,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闵行区二公司诉被告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闵行区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7元,减半收取计3,113.50元,由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闵行区二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