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1896号
原告: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
法定代表人:柴庆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38543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风电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科电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华海风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欠款本金1184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来往,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电力设备配件等货物。双方经过长期的合作形成了固定的合作模式,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经常拖欠货款。后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8450元,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被告远大科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已做约定,即”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该案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远大科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产品购销合同》3份证实且原告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关于纠纷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真实、有效,故被告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武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