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1708号
原告: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
法定代表人:柴庆领,董事长。
被告:沧州**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山东鲁南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机床有限公司、***、山东鲁南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