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4执监29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庆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吉04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华海风电设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提升案件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