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