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异7号
异议人:临沭县顺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
原案申请人:孙成新。
原案申请人:***。
原案申请人:***。
原案申请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孙成新、***、***、***与临沭县临沭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沭县顺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临沭县顺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顺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谢 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