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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1098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9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偿还******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50000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18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170000元(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港区支行,账号:10×××11,户名:******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如**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须另承担违约金50000元,******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3485元,执行费5900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家属。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于2022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实际冻结金额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室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已向首封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周边群众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9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