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3490号
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融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
诉讼代表人:***,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