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233号
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融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中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富安新居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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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