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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8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9048号 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高新区***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融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与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远豪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远豪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