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9048号
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高新区***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融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与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远豪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远豪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南通远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