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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42399.68元(执行款人民币138107.68元,执行费人民币4292元),上述执行款已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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