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异34号
案外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 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樊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