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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宏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民初字第01780-1号 原告随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双龙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冷复兴,经理。 被告随州市宏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草店子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都民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位于随州市北郊清河路烈山大道交汇处北城阳光综合楼幢1-3层(房权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1047**)予以查封。在本院查封期间,案外人***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中,其中第四幢12#、13#、14#(1-3层)房屋其本人已于2009年8月6日购买,并与被告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为(随房字2009第01409号),房屋总面积为1915.68平方米,实测面积为1993.74平方米,在银行办理按揭房款为600万元,已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购房按揭款已于2016年1月11日全部付清。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时,才知道该房屋被本院查封,现要求对其购买的房屋解除查封。经审查,案外人***所述事实属实,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随州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随州市清河路烈山大道交汇处北城阳光综合楼幢(房产总证号为:20130104738)中的第四幢第12#、13#、14#(1-3层)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