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3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东侧、漳河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328082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38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6055.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