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9838号
原告: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立体经济中心502-D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4号东谷中心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天津市众佳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