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09号
申请人:北京奇伟欧装金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491626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奇伟欧装金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2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冀州支行存款帐户1305********-1内存款人民币3560751.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