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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妻子),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儿),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新枢(***父亲),男,192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儿子),男,201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幼儿园上学,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住上海市浦**。 法定代理人:***(**父亲,**外祖父),男,1956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父亲),男,1956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母亲),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334090-6 负责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贡伍,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华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944B(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城市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新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贡伍、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新枢申请再审称:在本案中,申请人也是受害人者,***生前负债累累,没有遗产可以继承,申请人也没有继承死者***的任何遗产,被申请人也没提供任何申请人继承遗产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145232.84元、赔偿**、***、***1060582.1元,显然错误,应驳回对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另外被申请人**也是死者***的继承人,死者**与死者***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与**家人都以亲人身份相处,原审法院没有考虑***与**及与**家人的关系,作出申请人赔偿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热播人对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驾驶所有人为***车牌号为浙D×××××号“***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及其儿子**。***与贡伍驾驶的所有人为安徽环宇公司车辆皖A××××ד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及其乘车人**死亡,乘车人**伤残,皖A××××ד江淮牌”乘车人***受伤,施工人员***、贡井会、***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贡伍负次要责任,**、**、***、***、贡井会、***无责任。原审原被告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被申请人**、***、***分别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死者**的儿子、父亲、母亲。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以原告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申请人***、***、陈新枢分别是***(已死亡)的妻子、女儿和父亲,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 综上所述,***、***、陈新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新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