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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30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95号华谊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94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褐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818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60元,保全费3380元,共计8140元,由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