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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95号华谊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皖18民终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503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830元,并承担执行费19721元。执行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