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控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95号华谊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148974944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北环国际汽配城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625MA3XFGK72N。 法定代表人:侯魁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安徽省环宇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郸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