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1年5月20日,凤阳县教育局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凤阳中学新校区建设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第一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凤阳中学新校区项目部与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凤阳中学新校区绿化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凤阳中学新校区绿化辅助材料以及人工和草皮、苗木及景观树的种植与养护,现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审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而引起诉讼。本案的建筑工程在安徽省凤阳县境内,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设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