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7815号
原告:天津浩源***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北大科技园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浩源***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浩源***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36元,减半收取15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