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53号
申请人:***燊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49916D。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港雅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环观南路**德盛昌大厦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51936Y。
法定代表人:都翠琴。
***燊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东港雅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燊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港雅林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5794元的财产。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燊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燊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港雅林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79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