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6日,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