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41号
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柏拉图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9.88元,由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