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4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作出(2021)黔0422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2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3234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234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1074.55元,由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