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45号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103234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2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074.55元,已由申请人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