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45号之二 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普定县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9830567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17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林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22元,减半收取1259.11元,由原告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