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云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4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被告:***,男,1981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欠款共2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起,原告带领各地工友在建水县为被告方建设盘江乡敬老院,至去年5月份,共计民工工资480000元,被告方支付了250000元,现还欠23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索要欠款,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余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盘江乡敬老院项目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为该项目承包人,我委托***参与管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给我的是500多万元,实际到账的是400多万元,我已经支付给原告100多万元,我现在还欠原告共计230000元,对于这笔余款我与原告协商过,该款项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支付。请求人民法院根据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与原告***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来处理。 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建水县敬老院建设工程,是国家拨款建设项目,由***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公司委托***为该项目承包人,***委托***组织***进场施工,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与***签订施工合同;二、根据工程进度,公司已经及时拨付工程款给***,但***将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侵占挪作他用,没有支付给***,导致该工程中途停工,***侵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存在主观恶意,应该由其承担支付责任和法律后果,而不是***《起诉书》提出的应该由公司承担;三、为了顾全大局,确保工程完工,公司授权**将***抛下的工程继续施工,并在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公司授权**与原告***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筹措了25万元,于4月3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给***,支付理由为:代***支付拖欠***的承包费,**与***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签订了《清欠代偿协议书》,***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上访和以任何理由组织农民工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拖欠的余款23万元,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由盘江乡政府直接支付给***。目前工程尚未完工验收、审计结算,但现在原告***置事实和已订法律合同不顾,索要23万元,缺乏依据和违反《清欠代偿协议书》,我方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根据违法所签合同内容,***实际工程量尚未确定,还有其责任。1.基坑人工孔完成量与设计方案有出入,须待验收审计才能确认;2.工程量增减与图纸不符;3.违法签合同面积与完成实际面积不符;4.防水工程屋面开裂,未负责处理;5.消防水池的基础及支护未进行施工;6.所施工内容未按要求整改;7.未履行质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水县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由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为该项目承包人,被告***委托第三人***参与管理。第三人***即请原告***雇佣民工进场施工。于2018年起,原告***带领各地工友在建水县敬老院建设施工,至2020年1月9日,经被告***确认:原告***的民工工资共计480000元,没有支付给***。导致该工程中途停工。为了确保该工程完工,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将被告***搁置的工程继续施工,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与原告***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筹措了25万元,于4月3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民工工资余款23万元,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由盘江乡政府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未进行验收、审计结算。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民工工资23万元,经原被告及第三方盘江乡人民政府和人社局于2020年4月28日共同协商,已达成代偿协议。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已按协议履行。并约定剩余款项待工程审计结算,被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由建水县人民政府从结算尾款中代为支付。原告***保证农民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上访。双方就民工工资的支付已达成新的给付协议。工程至今尚未进行验收、审计、结算。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尚未到期。原告***就本案不能进行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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