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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1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街75栋1层S3号。 被执行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899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11民初473号(判决、调解、仲裁裁决)书被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下: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4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