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11执1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07218761XC,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076287335F,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48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