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宏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市绿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市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96649260,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39129832,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171401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21)苏1311民监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