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市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96649260,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39129832,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171401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21)苏1311民监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