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39129832,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白酒质检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96649260,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扎下镇沙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5元,减半收取8707.5元,由上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