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8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白酒质检中心9楼。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