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515号
原告:沭阳县***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30139856D,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村新槐村。
投资人:**。
被告: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0412738260167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3462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康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13917439129832,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白酒质检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县***圃诉被告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沭阳县***圃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3元,由原告沭阳县***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