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313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陕西省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军马场御景新城C-72栋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 崧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