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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某某水泥制品厂、某某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051号 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 经营者:游国万,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娅堃,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9月16日以因本案事实复杂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