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2051号
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
经营者:游国万,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娅堃,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9月16日以因本案事实复杂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嵩明**经济技术开发***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