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中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将***、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00元,减半收取3065.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130.00元依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