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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中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将***、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00元,减半收取3065.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130.00元依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