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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825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中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请求追加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00元,减半收取2380.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380.00元依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