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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昆明泛亚城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泛亚城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3177782J,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城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612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坝绍莉,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泛亚城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第三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能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代位行使第三人曼能公司对被告泛亚公司的债权,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2636080元及违约金(2019年8月27日前违约金为838635.08元;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2636080元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计算);2.被告立即支付***143595元;3.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依法作出(2016)渝011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等承担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渝0112执5283号。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第三人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至今仍未执行到位。经原告调査了解及法院核实,被告与第三人就圣果树庄园南区项目的施工事宜签订了《圣果树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第三人75%的工程款,剩余25%的工程款未支付使用,2021年10月9日,“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泛亚公司辩称,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正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程序;第三人和被告之间关于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数额尚未确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判决结果是第三人对被告泛亚公司不享有工程款。 曼能公司述称,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对被告泛亚公司并不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理由如下:原告系依据我公司与被告泛亚公司之间就圣果树庄园南区项目的未付工程款提起的诉讼,但该项目我方并非实际施工人,且针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目前一审已审理结束,判决书中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等均进行了明确认定。虽然泛亚公司已就该案提起上诉,但并未针对全案上诉,上诉状仅针对利息部分及鉴定费部分,也并未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提出异议、提起上诉,故即使泛亚公司提起上诉,但也并不影响或者改变最终昆明中院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认定结论。故我方对被告泛亚公司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到期债权,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原告***的债权,其已划扣了安龙县交通局的相应款项,且被扣划的款项足以覆盖其债权,现又向贵院提起代位权纠纷,无疑是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原告提起代位权纠纷也不符合条件,首先,圣果树庄园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案外人,并非曼能公司,且案外人已就工程款提起了诉讼,现已有判决予以确认,曼能公司对被告泛亚公司并不享有合法债权;其次,圣果树***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一直在与被告泛亚公司做结算事宜,并未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原告不能主观臆断的进行揣测。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未进行明确,曼能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与杨媄琼、**、平康、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渝011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媄琼支付***合伙欠款11105000元;二、杨媄琼支付***逾期支付合伙欠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10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本清时止);三、杨媄琼支付***垫付款436080元:四、杨媄琼支付***逾期支付垫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608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本清时止);五、杨媄琼支付***借款本金1095000元;六、杨媄琼支付***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8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5日起,均按年息24%计算至本清时止,同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0元);七、平康、**、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对杨媄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595元,由杨媄琼、**、平康,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制作(2016)渝0112执528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分公司系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裁定追加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2016)渝0112执5283号之九],要求泛亚公司在15日内将应支付给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2500万元打入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的账户。2019年5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泛亚公司送达(2016)渝0112执5283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依法冻结并在符合条件时提取被执行人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泛亚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500万元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泛亚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回函,回函载明,圣果树庄园南区项目尚未经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尚未达到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2020年4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2执5283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在安龙县交通局的应收工程款22994434.73元,并裁定将安龙县交通局的银行存款12994434.73元扣划到该院账户。另:2021年10月9日,云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变更为曼能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诉标的额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确定,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执5283号执行裁定书又追加本案第三人曼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2019年5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泛亚公司送达(2016)渝0112执5283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的债权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现又以(2016)渝0112民初4037号判决书认定的金额再次向本院起诉,本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