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04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槐荫执法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的***执强申字(2018)第03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槐荫执法局于2019年5月10日,以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已交纳执行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槐荫执法局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