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涛,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历城城管局)于2021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货隆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历城城管局于2020年7月20日以在2020年7月13日的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南通货隆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在历城区新东站片区开源路东侧建设新城香溢澜庭B2-2地块二期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济历城综执处字(2020)第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罚款4万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历城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3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南通货隆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济历城综执履告字(2020)第161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万元,加处罚款39600元,共计796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历城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南通货隆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历城综执处字(2020)第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万元,加处罚款39600元,共计79600元;
三、如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1094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市货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
人民陪审员 赵红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