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1546号
申请人:潍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办事处任家水坡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述欣,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关于申请人潍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2020)鲁0704财保7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翠伟